2011年12月28日 星期三

16-17週表現集點


16-17週表現集點優良的前五名分別是茹茹蕃茄心惠大玲阿伯;表現進步的前五名分別為茹茹心惠慶哥小唐阿伯。請大家為他們的努力拍拍手。


最近老師家裡有些事,常要處理一些事情。感謝每一個幹部的用心與負責,以及大家的體貼與自動自發,讓班上仍可以維持正常運作。老師更感謝許多小天使和家長對老師的關懷與慰問,讓老師在寒冬中倍感溫馨。雖然老師不一定有時間一一當面感謝你們,但是你們的溫暖老師一直記在心底


另外,有很多人在這段時間不管是在課業或是日常的行為表現上都很努力學習、改造自己,讓自己越來越進步。一個學期下來,很多人都變得懂事、負責、溫柔、體貼,課業的學習和時間運用的能力也提升不少。老師為你們的成長感到高興和驕傲。


1/101/11要舉行期末考,我們已經進入緊鑼密鼓的複習階段。請你要開始準備月考的內容:


國語:L8-14(含統整活動三和四)
數學:ch5, 7,8,9
自然:ch3,4
社會:ch4-6


老師要特別叮嚀的是你要多練習畫統計圖表。我們在課堂上練習畫了很多次統計圖表,但大家仍不太會用直尺畫出等距的長條圖和折線圖。用直尺畫圖的能力相當重要,你上國中、高中的課程內容也都會需要用到用直尺畫圖請你務必要練就快速用直尺畫圖的功力。在月考前你則是需要多多練習統計圖表的繪製。


最近天氣多變化,請大家多多注意保暖和身體健康。


座號
姓名
14-15
16-17
進步/
名次
表現好
表現差
總分
表現好
表現差
總分
退步
1
慶哥
177
-2
175
245
-2
243
68
13
2
小巫
113
-42
71
142
-43
99
28
27
3
蕭斌斌
159
-135
24
204
-135
69
45
28
4
阿俋
220
-7
213
253
-8
245
32
12
5
阿伯
252
-18
234
313
-18
295
61
5
6
蔥油餅
226
-3
223
258
-3
255
32
11
7
小唐
209
-13
196
274
-13
261
65
9
9
小宇2
151
-10
141
193
-10
183
42
21
10
Hold住哥
252
-2
250
267
-2
265
15
8
11
猩猩
153
-27
126
180
-29
151
25
24
12
我不知道
143
-41
102
162
-49
113
11
26
13
小暉暉
194
-21
173
206
-35
171
-2
22
14
蟹老闆
176
-23
153
234
-23
211
58
18
15
崴崴
153
-30
123
182
-30
152
29
23
16
薇薇
208
-6
202
249
-6
243
41
13
17
小綺
231
-9
222
253
-10
243
21
13
18
玲玲
136
-38
98
163
-43
120
22
25
19
番茄
385
-3
382
429
-3
426
44
2
20
燕子
232
-1
231
285
-1
284
53
6
21
小馬
178
-13
165
216
-13
203
38
20
22
大玲
266
0
266
304
0
304
38
4
23
香菇
183
-3
180
233
-3
230
50
17
24
菜蟲
173
-1
172
205
-1
204
32
19
25
小羚
221
-3
218
260
-3
257
39
10
26
茹茹
386
-1
385
481
-1
480
95
1
27
葉子
194
-2
192
244
-2
242
50
16
28
心惠
310
0
310
399
0
399
89
3
29
子綺
252
-5
247
283
-5
278
31
7

2011年12月26日 星期一

第十三課成語動動腦

  1. 天空下著滂沱大雨,他們在客廳裡高談闊論著,不知不覺深夜來到,窗外已是萬籟俱寂(番茄)。(用力給蕃茄拍拍手,一次用了四個成語喔!)
  2. 在這春暖花開的季節,聽聽蟲鳴鳥叫,真是舒暢(惠惠)。
  3. 在這春暖花開的季節,公園裡有蟲鳴鳥叫聲和萬紫千紅的花朵(茹茹)。(茹茹一次用了三個成語,給茹茹拍拍手!)

第17週打掃認真


內掃區:
表現好大玲  小羚  小綺  小馬   玲玲   葉子 
小宇2   崴崴
表現不好:  蕭彬彬
外掃區:
表現超好慶哥  小唐
表現好:   香菇  菜蟲  阿伯  謝老闆  小燕子 
Held住哥  惠惠  番茄  薇薇  暉暉 
表現不好我不知道

消費者保護法

第 一 章 總則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一一、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一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政府為達成本法目的,應實施下列措施,並應就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
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一、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
二、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
三、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
四、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符合法令規定。
五、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度量衡,符合法令規定。
六、促進商品或服務維持合理價格。
七、促進商品之合理包裝。
八、促進商品或服務之公平交易。
九、扶植、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
一○、協調處理消費爭議。
一一、推行消費者教育。
一二、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
一三、其他依消費生活之發展所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政府為達成前項之目的,應制定相關法律。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第 一 節 健康與安全保障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經營者。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
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第 三 節 特種買賣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頭期款。
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三、利率。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

第 四 節 消費資訊之規範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
前項所稱總費用之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交易日期。

企業經營者對於所提供之商品應按其性質及交易習慣,為防震、防潮、防塵或其他保存商品所必要之包裝,以確保商品之品質與消費者之安全。但不得誇張其內容或為過大之包裝。

第 三 章 消費者保護團體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為限。
消費者保護團體應以保護消費者權益、推行消費者教育為宗旨。


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任務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格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二、商品或服務品質之調查、檢驗、研究、發表。
三、商品標示及其內容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四、消費資訊之諮詢、介紹與報導。
五、消費者保護刊物之編印發行。
六、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
七、接受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爭議。
八、處理消費爭議,提起消費訴訟。
九、建議政府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立法或行政措施。
一○、建議企業經營者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一一、其他有關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事項。

消費者保護團體為從事商品或服務檢驗,應設置與檢驗項目有關之檢驗設備或委託設有與檢驗項目有關之檢驗設備之機關、團體檢驗之。

執行檢驗人員應製作檢驗紀錄,記載取樣、使用之檢驗設備、檢驗方法、經過及結果,提出於該消費者保護團體。

政府對於消費者保護之立法或行政措施,應徵詢消費者保護團體、相關行業、學者專家之意見。

消費者保護團體為商品或服務之調查、檢驗時,得請求政府予以必要之協助。

消費者保護團體辦理消費者保護工作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財務上之獎助。

第 四 章 行政監督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調查時,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得聲請檢察官扣押之。
前項扣押,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之規定。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檢驗,得委託設有與檢驗項目有關之檢驗設備之消費者保護團體、職業團體或其他有關公私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為前五條規定之措施。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直轄市、縣 (市) 政府各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
消費者保護官之任用及職掌,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為研擬及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與監督其實施,設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行政院副院長為主任委員,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代表及學者、專家為委員。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三、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
四、國內外消費者保護趨勢及其與經濟社會建設有關問題之研究。
五、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提供。
六、各部會局署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事項。
七、監督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及指揮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將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定期公告。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設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消費者之諮詢服務、教
育宣導、申訴等事項。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得於轄區內設分中心。

第 五 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
第 一 節 申訴與調解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
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前條之消費爭議調解事件之受理及程序進行等事項,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定之。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 (市) 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得不公開。

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之內容,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方案,應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三所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當事人對於前條所定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第一項之異議,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之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三所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第一項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
第一項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當事人對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當事人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第 二 節 消費訴訟
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得設立消費專庭或指定專人審理消費訴訟
事件。
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三年以上,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合於下列要件之一,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一、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之社團法人。
二、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除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之費用外,不得請求報酬。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另定之。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
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
前項訴訟免繳裁判費。

因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後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於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為選定。

前項併案請求之書狀,應以繕本送達於兩造。
第一項之期間,至少應有十日,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登載新聞紙,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於依前條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第 六 章 罰則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准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依本法應予處罰者,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即移送偵查。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後,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 七 章 附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莎士比亞名作心得分享1

下一週我們要一起欣賞莎士比亞的名作:冬天的故事。請你到圖書館借一本莎士比亞的書,當作你下週要讀的書籍,並在班網告訴我們你從書裡學到的三件事(three lesson learned, 3LL)

莎士比亞的作品有哪些請見網頁最下方:

書名:哈姆雷特/王子復仇記
惠惠
1.不要因為怕引起別人注意而裝瘋賣傻
2.
不要因為怕詭計洩漏而不阻止
3.
要做一位讓百姓敬仰的好王子

綺綺
1.不要誤會別人
2.不要殺害別人
3.不要陷害別人


阿伯
1.做人不要太貪心
2.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3.
要成為一位能讓人民感到放心的王子

(PS阿伯要檢查錯字)

蕃茄
1.做人要正直,要知錯能改
2.
哨樓的意思是衛兵要看守敵人的瞭望台
3.
文章中多用修辭法和成語會讓句子更生動

大玲
1如果有悲傷的事,要從悲傷走出來
2
不能做出犯法的事。
3
要用嘴巴說,不管是什麼事都不要動手

謝老闆
1.莎士比亞擅長寫戲劇,不管喜劇或是悲劇 ,他都能寫。尤其是悲劇作品,是他最擅長的。  
2.戲劇裡的角色都很有風格,常常會利用丑角,增加戲劇的張力
3.我看這本書的描述時,心裡都出現了當時的情景,很生動。有些很神祕

蔥油餅
1.以後不可以做虧心事,不然會得罪別人
2.不可以做一些危險的舉動例如:殺人、放火、賣毒品等
3.不可誤會別人,因為誣賴別人別人有可能是無辜的。
書名:莎士比亞環球影城
茹茹
1. 莎士比亞是多麼的孝順。
2.
莎士比亞不會遇到困難,而不勇往直前。
3.
莎士比亞不會因為忙碌,而不關心他的家人

譬喻修辭造句練習


我看到的景象:下課的操場

  1. 下課時,操場像吵鬧的夜市一樣,好不熱鬧(綺綺)
  2. 每天,下課的操場猶如士林夜市一樣,傳來一堆吵鬧聲(葉子)
  3. 下課時,操場熱鬧得像市場一樣,非常吵鬧(猩猩)
  4. 在學校,下課的操場像菜市場一樣,非常吵雜(謝老闆)
  5. 打鐘了,下課的操場彷彿在打仗的樣子,鬧哄哄的(惠惠)
  6. 打鐘時,小朋友在下課的操場像許多小螞蟻一樣,跑來跑去地玩著(大玲)
  7. 下課的鐘聲響起了,操場就像一大群螞蟻看到食物一樣到處亂跑(薇薇)
  8. 下課鈴聲響了,操場佈滿了人,就像螞蟻在集合(小宇2)
  9. 鐘聲響了,下課的操場就像一個盛大的派對一樣,非常熱鬧(香菇)
  10. 下課時,小朋友在操場跑來跑去,大家好像火箭一般,衝來衝去(菜蟲)
  11. 下課鐘聲響了,操場上的聲音像飛機起飛時一樣,非常吵鬧(小綺)
  12. 下課的操場是一座快樂天堂,讓孩子們盡情玩樂。
 我看到的景象:他的眼淚掉下來
  1. 說著說著,他的眼淚像斷了線的珍珠(崴崴)一樣,嘩啦嘩啦的掉下來。
  2. 說著說著,他的眼淚像斷了線的手鍊(番茄)一樣,嘩啦嘩啦的掉下來。
  3. 說著說著,他的眼淚像會反光的鑽石(阿伯)一樣,嘩啦嘩啦的掉下來。
  4. 說著說著,他的眼淚像晶瑩剔透的寶石(我不知道)一樣,嘩啦嘩啦的掉下來。
  5. 說著說著,他的眼淚像瀑布(阿俋)一樣,嘩啦嘩啦的掉下來。

2011年12月25日 星期日

2011年12月23日 星期五

[轉]擁抱天空下的星子_嚴長壽

1.擁抱天空下的星子
去年我收到了一封信,信中附了一本我的書,寫信人希望我能幫她在書上簽名,並且寫幾句鼓勵的話,因為她要把這本書送給另一個人。


我被她的信吸引住了。她說她是一位三十幾歲的媽媽,平常工作時間較忙,就把女兒送到安親班給老師帶。安親班裡有個五十幾歲的女老師,是一個有教育熱忱又很有愛心的人,老師非常疼愛她的女兒,就像親孫女一樣照顧,讓她感到很放心、很安慰。


有一天這位老師請假沒上課,後來輾轉得知她得了腦瘤,這位三十幾歲的媽媽就馬上去安慰她。


人生的道路上有千百個轉,兩個非親非故的人,竟然在不同的轉折點上,找到了生命的共鳴。


那一天,她們聊到抱頭痛哭。有感於這位老師為自己女兒的付出,這位媽媽就對老師說:「以前你照顧我的女兒,現在請你把我當作你的女兒,換我來照顧你。」這位曾經在榮總工作過的媽媽,於是每回陪著生病的老師去醫院看病。


接下來的日子,這對忘年之交就像親人一樣,互相扶持,互相照顧。後來有一次閒聊到閱讀,才知道她們還有一個共通點,她們都是我的忠實讀者。


這位媽媽心中就有了一個主意,她想給這位老師一個意外驚喜,送她一本我的簽名書,讓她在病中得到安慰與鼓勵,於是就寫了這封信給我。


看完這位母親的信,我的心馬上熱起來,我感動於這樣人與人之間的愛與慈悲,老師愛護學生如同孫女、媽媽照護老師如同母親,我們的社會缺少的不就是這種互相親密、互相扶持的力量?於是我不但寄回我的簽名,我自己也想給這位安親班的老師意外驚喜和鼓勵。


我回信告訴這位母親,我說我覺得單單一本書好像是不夠的,能不能讓我也來加入驚喜行列,由我作東,請你們一起到台中亞緻酒店住宿一晚,當晚我也會出現,然後我們一起有個晚餐約會。


這位母親立刻又回信給我,她說她從來沒想到只是因為一封信,我竟然就給她這麼大的驚喜與力量。其實我想告訴這位母親,她才是了不起的。我不過是花一天晚上的時間陪她們,而她付出的豈只時間而已。


後來因為老師治療腫瘤必須開刀並接受化療,我們好不容易才敲定了時間。見面的那天,我依約驅車前往台中。我的心裡其實帶著一個小小的黑影。那是剛剛得到消息,因為我反對興建蘇花高的態度,隔日將有立委帶著花蓮的鄉親北上到亞都飯店來舉牌抗議。


會發生什麼事情?會比舉牌更激烈嗎?我不知道。直覺告訴我,這樣一個約會,我不能缺席,即使隔天有許多紛擾的事等待著我去面對,但是有什麼比這件事更重要的呢?


我跟這兩位母親見面,表面上像是我在鼓勵她們,可是我心裡很清楚,被鼓勵的人是我,她們跟我分享她們的心情,分享她們那種人與人之間的關懷與信賴,這些豐厚的情感,她們毫不吝嗇的給予我,讓我感動


她們幫助了我,讓我看到人心之間真誠對人的一面,也讓我覺得我的生命更有意義,當我還有一些殘餘的價值可以付出的時候,就應該堅持去做對的事。


我看著她們的笑容,即使知道隔天我會看到為了蘇花高、某些不同立場人物的表達,但她們的笑,讓我覺得世界還沒那麼悲觀,即使是面對與自己看法不同的人,也還值得多付出一些寬容與體諒。



2.丈夫的眼淚

九二一大地震過後,我到災區去做了幾次演講,除了談到如何重新包裝南投,振興當地的觀光產業外。最重要的是,我覺得發生這樣的災難,人們最需要的是關懷,所以我想去跟災民們站在一起,鼓舞他們。


演講之後,有一位災區母親寫信給我,她說因為聽了我的演講,所以想看我的書,她去書店找到了,但站在那裡卻猶豫了。


一隻手捧著書看,一隻手在口袋中掙扎著,那裡是一家人的生活費,買書是多麼奢侈的浪費。一次一次她走進書店,站著閱讀,然後離開,最後才靠著每日省下的一點點菜錢,終於買了書。


(很久以後,新聞報導某家百貨公司門前,有一群為了搶買名牌包包的民眾竟然打架、踐踏,甚至送醫。我突然想起在台灣地理中心曾經有一位母親,面對著殘破家園,她在生活糧食與精神糧食之間,躊躇又徘徊的身影……)


她寫給我的信,字跡清秀,工工整整,足足有六七頁長,說著她自己的故事。她說她先生是農專畢業的,她自己則是高中畢業,還有一雙兒女,一起經營家裡留下來的茶園,生活恬淡平實,不忮不求,她以為,生命應該會這樣好好的走下去。沒想到夜裡的一場天搖地動,震碎了一切。


她的房子全垮了,茶園灌溉用的水塔也倒了,更不堪的是整片茶園橫切裂開來一個地縫,一切都完了。什麼都沒有了。


不得已,他們只好到臨時搭建的組合屋住了半年。之後,政府撥放補助,於是他們想回到原來的地方從頭做起,重新再來。但當時補助錢不多,他們必須貸款,再跟朋友借了一些錢,才把房子蓋起來。原本在餐旅學校讀書的女兒,很懂事,因為經濟因素休學,到溪頭的米堤飯店打工,多少補貼一些家用。心傷仍在,但他們很努力的一點一點縫合。正當一切似乎都有了新的希望,沒想到地震的餘悸猶存,颱風又來了。


二○○一年的桃芝颱風,從花蓮秀姑巒溪登陸,橫掃花蓮後,越過中央山脈,一路撲向南投。連續六個小時的豪大雨,引發嚴重的土石流,瞬間吞沒了屋瓦房舍、農田林地,帶走兩百多條人命。


又是一夕之間,女兒打工的米堤飯店被巨大的土石流淹沒,接著他們重新蓋好的家又垮了。重建家園的夢又破了、碎了。什麼又都沒了,還留下債務。


那天清晨,她看見她先生站在已經傾倒的家的後院。一個大男人眼淚一直掉一直掉,然後自己擦眼淚,手一擦,眼淚又掉了更多……。


她在信中說,作為他的妻子,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安慰他。她說:「總裁,可不可以請你幫我寫封信給我先生,給他一些鼓勵。」


這封信看得我熱淚盈眶,立刻就寫了回信。我跟她的先生說:「你或許是一個非常不幸的人,失去了家,失去了事業,失去了許多有形的財產,但是我卻也看到了你擁有許多有錢有勢的人都得不到的富有。你擁有這樣一個懂事的女兒,願意為了家庭放棄學業;你更有一位這麼體貼的妻子,她如此關心你的感覺,深怕你無力振作,希望我來鼓勵你,希望帶給你希望與力量」面對命運那樣無情摧殘的這對夫婦,我的信多麼卑微。


我們落榜、我們失戀,我們被上司構陷、被同儕排擠,我們志不得伸、我們一分努力得不到一分收穫,我們頹廢了、就要放棄了。 但是我們不曾想過,有一家人被命運的手操弄著,在黑暗中連續兩次把根都拔除,那樣的挫折如何承受?就連對他們敞開心肺大喊一聲加油,都會被淹沒在滾滾的巨流中。


盡我的力量有時間便寫信,看到國外好的茶葉產品就寄給他們參考。我沒有想像到的是,幾年的光陰過去,這家人展現了驚人的韌性,他們不但又一次重建了家園,也重建了茶園。在裂縫的土地上,長出了向陽的新茶。


不時我會收到他們寄來新採成的茶葉,這家人正朝著精緻產品的方向努力。沏一壺茶,一心二葉在滾燙的水中緩緩舒展,我的心又一次熱了起來。他們一定不知道,他們是我心目中的天使。


3.天使小孩
關於九二一,還有另外一個故事。


很多年前我因為手汗的症狀,到醫院做胸腺的開刀,一大早開刀房的門口就有很多人在等待,有些是等著開刀,有些則是一臉焦急的家屬等待自己親人開刀的結果,那時我太太陪著我。等我進了開刀房後,我太太看到有位母親在一旁不停地掉眼淚,看著一個年紀很小的小女孩被送進了開刀房。


我太太忍不住就去安慰那哭泣的母親,原來小朋友得到的是一種罕見疾病,一開始肌肉無力、肌腱的反射緩慢,最後肌肉一點一點的消失,直到骨化。


等到我從開刀房被推出來到病房,全身麻醉漸漸退去,呼吸時傷口還非常疼痛,我太太就急著告訴我,剛才在開刀房外遇見的事。


她說:「等你稍微好一點,我們一定得去探視隔壁病房的母親和小女孩,看看能否幫上什麼忙。」


隔天,我可以下床了,就忍著痛,跟她一起去探視。我看著那鎮日守著孩子的母親,擔憂疲累全都寫在臉上。我想既然是這麼罕見的病,除了已經有的治療,也許可以嘗試多方諮詢第二個意見的診治,而且她們家不在台北,車程奔波格外辛苦,就提出建議,安排她們住到亞都飯店,並請託我熟識的醫師幫忙做了深入的檢視。


這樣在幾位不同醫師的聯手下做了幾次醫療,雖然沒有使小妹妹的肌肉完全恢復。但幸運的沒再惡化,她們也就回去了埔里的家,之後很久沒有聯絡。


然後九二一地震發生了,地震那天晚上,我心裡頭立刻想起了在震央的她們,我試著打電話到她們家,但已經沒有人接電話,我只能暗自祈禱希望她們母女平安無事。地震後大家忙著救災,九二一不是中部人的事,這塊土地上的人都不能置身事外。


那時台中永豐棧麗緻酒店的蘇國垚總經理跟我聯繫,他說災區缺乏食物,於是我就快速集合了台北的旅館業,把所有的救災物資集合到濱江公園,叫了好幾輛卡車,火速運到中部,然後由蘇總押車,深入災區發送。


當飯店同仁在那邊照料災民用餐,其中有位災民看到蘇總,就問他:「你是亞都飯店的人嗎?」


蘇總說:「是啊是啊……。」


那個人黯然的說:「我認識嚴總裁,你可不可以幫我告訴總裁,我的小朋友在地震時被壓死了……。」


我接到消息,一時之間無法言語。我想到人生的無常,生命真的是太脆弱了,好不容易逃過病痛,卻躲不掉天災。這小女孩讓我久久無法忘懷!等到又過了一些日子,有一次我到台中的大學演講,演講結束,正在幫同學們簽名的時候,突然其中有位女同學拿了一封厚厚的信交給我。她很客氣地說:「嚴總裁這個請你等一下看。」當時還有學生在排隊,我也沒多想,就將信收到口袋裡。


等我上了車離開學校,猛然想起這封信,連忙翻出來閱讀,原來交給我這封信的女孩竟然是那個小妹妹的姐姐。


她說:「嚴總裁,我妹妹已經變成天使了,但是我很想告訴你我們從來沒機會說的話,我媽媽跟我的家人都非常感謝你,感謝你對我們的關懷……。」


我的眼眶紅了!我自認為什麼都沒做。


生命中隨時都有讓人感動掉淚的事,有時我會覺得為什麼我們不多做一點、多付出一點?當你看到因為你伸出的一隻手,也許根本沒有什麼了不起的事,可是你所得到的竟然這麼多,你自己是最大的受惠者。


這並不是說因為你得到別人的感謝而覺得受惠,而是在同為人類的處境,我們必須共同創造人性美好互動的可能,我們同情、我們慈悲,當我們肯繼續對人付出關懷,這種美好就會存在,如此我們的社會就永遠會有希望,會有未來。

2011年12月18日 星期日

聖誕節:好用的摺紙動畫教學


你還在為聖誕節廢物利用裝飾品要怎麼設計煩惱嗎?
這個網站有詳細的摺紙教學步驟

你可以按「動畫」電腦就會一步一步教你摺紙
紅星號愈多代表摺紙技巧愈難
你可以依照星星數來挑戰摺紙難度 

想要成為摺紙小達人的人心動不如馬上行動喔!

近期比賽與寒假活動

越來越接近寒假了,不知道你們是否開始規劃寒假的生活呢?下面有幾個比賽和營隊提供給你做參考喔~

台灣科教館物理‧不賴-瘋狂PK賽
(阿伯、小唐和蔥油餅可以組隊參加,報名時間只到12/20)
http://www.ntsec.gov.tw/User/Event-News-Content.aspx?ngid=3&nid=1933

教育部100學年度中等以下學校圍棋運動 錦標賽http://schoolgo.ntsu.edu.tw/news_detail.php?sn=58

2012年冬季兒童美術營-前進糖果塔(台師大美術學系主辦)
http://www.wretch.cc/blog/candytower/131910

第28屆擁抱大地兒童環保育樂營(淡江大學)



2011年12月17日 星期六

聖誕鈴聲 (台語版)

這首聖誕鈴聲很好玩,也很好練。期末的閩南語加分可以準備這首歌喔!